审计需关注的11类典型问题(行政事业单位重点参考)
编辑: |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9日 09:06 | 来源:内部审计网 |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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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收入未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

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将沿街房屋(包括其办公楼的一部分),或直接购置的门面房、商品房出租,广开财路收取房租收入弥补单位经费不足,但部分单位在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时,未提出申请,未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也未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房屋出租协议签订较草率,合同条文不符合规范要求,而且一般都没有经过公证;房租收入未纳入预算统一管理,有的形成了“小金库”,违反了财经纪律。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将收取的房租收入计入往来科目,不体现收入;有的将房租收入转移至本单位的工会账、职工食堂账等;有的甚至不直接向承租方收取房租,而是将应收取上缴财政的房租费通过合同约定直接冲抵购买的办公用品、招待费支出等。

(二)拖欠财政资金问题突出

按国家有关规定,罚没收入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拖欠。审计中发现,有些单位缺乏大局观念,只顾小团体利益,将应上缴的财政收入长时间滞留本单位周转使用;对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认识上有偏差,认为是本单位的支配资金,不能及时上缴入库;而财政部门为调动收费部门积极性、缓解财力紧张等因素而疏于管理,没有把这部分收入完整编入部门预算,导致拖欠财政收入,变相截留财政收入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利用职权违规收费

审计发现,有些执法部门利用单位职权,乱拉赞助、捐助;有的借工作之便,收取额外费用等,这些收费不但违反政策,而且使用票据混乱,易成为账外“小金库”,不但加重了相关部门和企业的负担,而且使这些执法单位领导滋长了特权思想,给挥霍、浪费提供方便,背离廉洁从政要求。

此外,审计发现,不少行政事业单位的纳税意识薄弱,主要表现在房屋租赁收入漏缴房产税、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发放奖金、补助等不计入应税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等等。上述行为,造成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收支核算不实,影响了单位收支的真实性,也逃避了财税部门监管,容易形成“小金库”。因此,审计人员应在审前调查时通过实地观察、走访调查、沟通交流、账面审查等方法,关注各种可能隐瞒收入的行为,对收入管理混乱的单位应督促其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健全单位内控制度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

二、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存在的问题

(一)固定资产账薄设置不完整

建立完整的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最基本要求,是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国家财产安全、完整的重要手段。审计中发现,相当一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只关注单位的收入和支出,对固定资产缺乏有效的管理和应有的重视,不少单位没有固定资产账目,或者只有总账,而没有明细账、卡片账,对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几乎为零。

(二)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失实

审计中发现,一些单位的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严重失真,有的单位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长期不转入固定资产,有的基建项目竣工后不进行决算审计,应列支出而不列支出,长期挂往来款项,造成财政、财务收支反映不实,虚增结余,既影响会计决算的真实性,又弱化了对固定资产的监督与管理;一些单位在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过程中,任意扩大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将不属于基建工程列支的项目计入基建工程,虚增固定资产;一些单位的固定资产长期不进行清查盘点,应入账而不入账,应销账而不销账,有账无物或有物无账的现象屡见不鲜。這种现象,必然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此外,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购置,各级政府或财政部门均制定了相关的管理措施和规定。审计要检查有关固定资产购置手续是否完备,有无越权购置,违控购置,批小建(购)大,应经政府采购而未实行政府采购等问题;检查资金来源是否合规,有无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有无利用账外资金购置固定资产的行为,有无乱拉赞助或将财政资金应收不收,变相转为固定资产购置资金等问题;检查购置过程中有无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虚开发票套取财政资金的不法行为;检查固定资产购置中手续合法、实质违法,超标准购置或装修,挥霍浪费国家资产的问题。通过审前调查、总账与固定资产明细账的核对、盘点、现场抽查、询问等方式核实家底,确保固定资产真实、完整。

三、各类票据中存在的问题

(一)票据种类使用不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票据大致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款票据、罚没款物票据等几类,每种票据的使用范围及开具对象国家均已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有的单位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有意混淆各种票据的使用范围;有的用收款收据或外购收据对外收取罚没款,以截留国家财政收入;有的用收款收据对外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以逃避财政部门的监管;有的用收款收据、收费收据对外收取经营性收入。以偷逃国家税款。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

(二)票据要素填写不规范

一些单位由于财务人员的疏忽大意或为了掩盖其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违纪行为而不按规定完整、规范地填写票据要素,或部分栏目空白不填,或收费票据不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代码及名称填写,或罚没票据的处罚依据、文书号及处罚标准填写不全。

(三)私自外购收据

个别单位擅自外购收据,截留收入,私设“小金库”、“账外账”,开设存折账户,乱支滥发,给少数不法分子营私舞弊提供了可乘之机,甚至导致经济犯罪的发生。加强对票据的管理工作,不仅有利于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同时也有利于及时发现和遏制经济业务活动过程中的舞弊及违法行为。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种类较多,有的数量较大,多数情况下审查票据的工作量较大,在审计时容易被忽视。因此,审计人员在对各类票据的领用和核销管理审查时,应对票据购领情况进行审查,注意对已使用而未收款的票据进行核对,特别是对那些未使用财政票据而用自制收据的单位更应关注。

四、往来款项中的问题

(一)收支长期挂往来账

有的单位将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计入“暂存款”科目长期挂账,并在往来账中列收列支各种费用;有的单位虽然在往来账上未体现支出,但将专项资金长期挂在“暂存款”科目,造成专项资金已被挤占或挪用;有的单位将出租房屋租赁收入或违规收费等在往来款中挂账,逃避纳税和监督检查;有的单位将应缴财政款长期挂在“暂存款”科目,列收列支,隐瞒应缴财政收入。有的单位将职工预借的差旅费、医药费、水电费等长期挂在“暂付款”科目,不及时催促结算;有的单位发生的周转金、押金、保证金等也常年挂在往来账上,不及时进行清理。

(二)借用往来账转移资金

有的单位将本单位不方便支出的费用通过往来账转入本单位职工食堂或下属单位列支;有的单位通过“暂付款”科目将单位公款出借给个人;还有的单位将本单位的账户出借给个人或其他单位。通过往来的形式为对方结算收支业务。

(三)利用往来账虚列支出

有些单位年终为了平衡预算,虚列预算支出转入“暂存款”科目挂账,使当年会计报表体现收支平衡;有的单位虚列支出,将经费转入“暂存款”科目挂账,使单位上报主管部门的会计报表中体现当年年未经费余额减少或赤字的现象,于次年年初再按原路转回;还有的单位将应付给其他单位的款项,虚列支出计入“暂存款”科目挂账。

因此,审计应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核算的监督,督促及时对账、转账,确保往来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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