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整改定性依据清单
编辑: |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1日 14:03 | 来源:内部审计网 | 点击:[]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内部审计网
仅作学习研究之用,如涉版权,后台联系删除
作为审计监督的重要一环,审计整改工作不仅关系到审计成果的利用,更是影响到审计的权威性、公信力。如何科学、有效地开展审计整改工作,已经成为企业关注的重点。为顺利推进审计整改工作,提升审计整改效果,有必要明晰审计整改的相关规定。笔者系统地梳理汇总了相关规定,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2006]第48号)
第四十七条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十二条审计署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后,审计署有关部门应及时跟踪了解审计整改情况。审计署在公告审计结果时,应如实反映审计整改情况。
2010年《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571号)
第五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2011
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第一百六十九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首次提出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并从法律层面赋予了审计部门的整改督办权,此举将审计的目的从揭露问题延展至防止和杜绝错弊和问题的再发。
201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12月《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
提出要完善审计成果利用机制,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保监发〔2015〕113号)
第三十八条保险机构应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并按规定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审计发现问题未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处理的,保险机构应对有关负责人问责。
2016年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银监发〔2016〕12号)
第十一条高级管理层应支持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履行职责,确保内部审计资源充足到位;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业务发展、产品创新、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的最新发展和变化;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结果得到充分利用,整改措施得到及时落实;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18年1月《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11号令)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五十条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第五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后,向社会公布整改结果。
第五十八条审计对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要求其主要负责人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拒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的,或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时弄虚作假的。